教育

专家解读教师法修订草案:提升学历要求是高质量教育发展内在要求

来源: 编辑:小易 2021-12-02 12:51:25 我要评论

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设立国家教师奖、提升教师准

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设立国家教师奖、提升教师准入门槛、教师被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等话题引发众多关注。

“整体来说,1993年修订的《教师法》大概有四千一百多字,现在《征求意见稿》的字数达到9000多,扩充了一倍不止,可见此次修订的内容是比较多的。”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易凌云指出。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背后的意义是什么?易凌云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进行解读。

提升学历要求意味着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修订,自1994年起施行,迄今已有27年。

“这二十多年来正好是我国整个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易凌云指出,我国教师队伍无论是总体数量还是专业质量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队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实际上,这些年以来无论从教师发展的理论研究还是从教师队伍的实践管理来看,研究成果和现实做法都有很多创新之处,可以说已经走在了相关法律的前面。因此1993年的《教师法》中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例如教师的学历门槛,1993年的《教师法》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等。

而实际上我国有部分地区根据实际要求在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条件中规定的报考基础条件之一就是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也就是说,要进入教师队伍,起点学历就是大专。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条件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进行调整的。”

可以看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各类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等。

“实际上,提升对教师的学历要求是高质量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一个必然结果。因为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教师在职前阶段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对学历要求的提高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易凌云表示。

“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是对教师地位和作用的认可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了教师的“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此处“国家公职人员”的表述对公办中小学教师地位进行了明确。对此,易凌云解释称,“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我们以前强调比较多的是教师的专业性,也就是对教师职业地位的认可;这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教师为“国家公职人员”,则是对其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认可在法律层面的认可。

易凌云表示,之所以将教师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是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2020年7月开始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政务处分法适用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主要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一是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务的人员;三是国企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由此可见,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公职人员。

此外,2018年1月20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教师是否为公职人员也有明确的定义。该意见第20条专门强调“要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

因此,易凌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教师“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位也就顺理成章了。

设“国家教师奖”还需相应体系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设立国家教师奖有何重大意义?易凌云指出,目前政府高度重视教师工作,各级政府都会对教师进行表彰奖励,但获得表彰奖励的教师比例很小,这会让大多数的普通教师认为,表彰奖励是“可望不可即”的,因此难以起到表彰奖励应有的激励作用;另外,虽然现在也有“最美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不同层次的表彰奖励,但还缺乏制度性的国家层级的针对教师的专门奖励,这与教师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

“我理解的建立国家教师奖,并不是说这个奖项的名称就叫做‘国家教师奖’,而是指一种层级、一种类型的奖励和荣誉。”易凌云认为,此项内容如果最终通过,就意味着以后国家对此会有制度上的设计,具体实施时会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奖项名称、评选周期、范围、流程、标准等。

此外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教育任务的方式和手段。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其中对惩戒的定义、实施原则、注意事项,以及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界定做了明确的规定。

“将其写进《征求意见稿》中,把教育惩戒权利赋予老师,实际上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易凌云表示。

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设立国家教师奖、提升教师准入门槛、教师被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等话题引发众多关注。

“整体来说,1993年修订的《教师法》大概有四千一百多字,现在《征求意见稿》的字数达到9000多,扩充了一倍不止,可见此次修订的内容是比较多的。”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易凌云指出。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背后的意义是什么?易凌云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进行解读。

提升学历要求意味着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修订,自1994年起施行,迄今已有27年。

“这二十多年来正好是我国整个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易凌云指出,我国教师队伍无论是总体数量还是专业质量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队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实际上,这些年以来无论从教师发展的理论研究还是从教师队伍的实践管理来看,研究成果和现实做法都有很多创新之处,可以说已经走在了相关法律的前面。因此1993年的《教师法》中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例如教师的学历门槛,1993年的《教师法》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等。

而实际上我国有部分地区根据实际要求在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条件中规定的报考基础条件之一就是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也就是说,要进入教师队伍,起点学历就是大专。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条件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进行调整的。”

可以看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各类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等。

“实际上,提升对教师的学历要求是高质量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一个必然结果。因为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教师在职前阶段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对学历要求的提高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易凌云表示。

“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是对教师地位和作用的认可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了教师的“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此处“国家公职人员”的表述对公办中小学教师地位进行了明确。对此,易凌云解释称,“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我们以前强调比较多的是教师的专业性,也就是对教师职业地位的认可;这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教师为“国家公职人员”,则是对其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认可在法律层面的认可。

易凌云表示,之所以将教师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是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2020年7月开始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政务处分法适用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主要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一是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务的人员;三是国企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由此可见,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公职人员。

此外,2018年1月20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教师是否为公职人员也有明确的定义。该意见第20条专门强调“要凸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

因此,易凌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教师“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位也就顺理成章了。

设“国家教师奖”还需相应体系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设立国家教师奖有何重大意义?易凌云指出,目前政府高度重视教师工作,各级政府都会对教师进行表彰奖励,但获得表彰奖励的教师比例很小,这会让大多数的普通教师认为,表彰奖励是“可望不可即”的,因此难以起到表彰奖励应有的激励作用;另外,虽然现在也有“最美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不同层次的表彰奖励,但还缺乏制度性的国家层级的针对教师的专门奖励,这与教师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

“我理解的建立国家教师奖,并不是说这个奖项的名称就叫做‘国家教师奖’,而是指一种层级、一种类型的奖励和荣誉。”易凌云认为,此项内容如果最终通过,就意味着以后国家对此会有制度上的设计,具体实施时会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奖项名称、评选周期、范围、流程、标准等。

此外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教育任务的方式和手段。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其中对惩戒的定义、实施原则、注意事项,以及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界定做了明确的规定。

“将其写进《征求意见稿》中,把教育惩戒权利赋予老师,实际上既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教师专业职责的限定与约束”,易凌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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